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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通過 捐贈運動員、觀賞比賽門票可抵稅


立法院今(7)日三讀通過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,為本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首次修訂,期望透過本次修法,為成長發展中的我國運動產業注入新契機並開創新紀元,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的新驅動力。

本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
一、【重新定義運動產業範疇】(第4條):

運動產業發展快速,產業範圍愈發廣泛且種類眾多,重新整理運動產業範疇實有必要,本次修訂將「電子競技」及「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」增加納入產業項目,期能跨部會推動運動產業相關業別的發展。

二、鼓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產業】(第7條):

職業運動的蓬勃發展為帶動整體運動產業發展的重要驅力,為促進職業運動發展,增訂獎勵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產業的條文,期能吸引更多國家社會資源投入我國職業運動產業。

三、【聚焦運動產業輔導獎助事由】(第8條):

鑒於原條文對運動產業輔導獎助事由的規範過於零碎發散,為避免原規範有疊床架屋與重複獎助疑慮,本次重新整合運動產業輔導及獎助事由,期能有效聚焦扶植運動產業的發展。

四、【雙軌推動發展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提高國際採認層級】(第11條):

參考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,同時依本條文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規範,訂定輔導補助或委託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,並促進國際間的相互承認,以更完備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的建置機制,俾利運動產業人才的培訓及延攬。

五、【協助設置運動產業園區】(第15條):

輔導獎助地方政府、公民營事業、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運動產業園區,期透過產業群聚效益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。

六、增訂個人捐贈運動員綜所稅優惠措施】(第26條之1):

本條例原僅於第26條規範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的營所稅優惠措施,未能完全實踐鼓勵民間參與的用意,為擴大捐贈運動產業租稅優惠適用範圍,本次增訂個人可透過政府專戶捐贈運動員,將可在申報綜所稅時,列入列舉扣除額享有減稅優惠,期望透過本新增條文,擴增我國體育運動的推展資源,讓未來運動產業的發展更臻完善。  

體育署林德福署長表示,為因應運動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,適度檢討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確有必要,本條例能順利三讀通過,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鼎力協助及教文會各委員的熱心指導,同時應感謝相關部會,尤其是財政部的配合支持與協助,體育署期盼透過本次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的修正,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,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。後續體育署將會同相關部會積極辦理條例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擬(修)訂工作,以創造未來運動產業發展的繁榮遠景。

資料來源: 教育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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